涉外離婚訴訟,是指離婚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他們之間婚姻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存在于國外,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通俗地說,向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要有一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包括港、澳、臺,或者是在非我國登記結婚的,均屬涉外離婚訴訟。
法律分析
涉外離婚訴訟,是指離婚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他們之間婚姻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存在于國外,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通俗地說,向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要有一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包括港、澳、臺,或者是在非我國登記結婚的,均屬涉外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對于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十七條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四條 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五條 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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