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未婚生子的可以送人撫養,具體需要依據其父母是否具有撫養能力而定,如果其屬于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情形,在經過孩子生父母雙方同意時或者無法找到男方的,此時可以將孩子送人撫養。
一、夫妻離婚都不要孩子如何送人
夫妻離婚不要孩子也不能送人的,但是可以讓人領養。作為孩子的父母,如果沒有特殊苦難而將孩子私自送人,涉嫌遺棄罪。如果夫妻雙方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話,可以送給別人領養,否則夫妻雙方沒有送養孩子的權利,而且孩子與父母的關系不因雙方離婚而破裂,仍是父母的子女。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二、離婚后如何才能得到孩子撫養權
一般情況,離婚時孩子撫養權就已經確定了。所以離婚后爭取孩子撫養權,應當是變更撫養權。
離婚后想要孩子的撫養權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2、協商不成的,則需要去法院起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三、夫妻離婚一方死亡孩子的撫養權
從我國法律中很明顯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依法取得監護權。離婚后帶孩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為孩子的親生父母,對孩子具有監護撫養的權利。此時如果另一方對孩子有撫養監護的能力,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同時,如果另一方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話,那么孩子的撫養監護責任就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家人來承擔。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也想要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時,那么需要舉證另一方沒有撫養監護的能力或者孩子同另一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則法院將支持孩子的親生父母對于孩子的撫養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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