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5、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于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6、約定保證期間的變動,須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7、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
綜合上面所說的,連帶擔保責任的保證時間是可以由雙方來進行約定的,對于最長或者是最短的時間在法律中是沒有規定的,只是對沒有約定的期限做出了規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雙方就需要協商好,如果沒有協商好的就可以按法定條款來進行處理。
一、擔保人承擔的責任的時限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時限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6個月內,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可以從約定?!睹穹ǖ洹返诹倬攀l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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