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詐的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
相關法條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合同欺詐撤銷的認定
合同欺詐撤銷的認定:
1.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
2.行為人客觀上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從而訂立合同。
3.行為人因欺詐成就合同獲取了非法的、不正當的或若不實施欺詐不可實現的利益。
二、欺詐合同撤銷合同可以要賠償嗎
欺詐合同撤銷合同可以要賠償。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簽訂合同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賠償。且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且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如果雙方協商賠償不成的,受損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含訂立合同的費用、履行合同的費用、合理的間接損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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