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訴訟主體涉外;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過程中,因增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造成涉外因素;作為訴訟對象的法律事實涉外;訴訟標的物涉外等。
一、涉外離婚糾紛
涉外離婚糾紛手續的辦理地:如果雙方適用的是訴訟離婚,涉外離婚當事人向中國公民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針對涉外婚姻,由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即可。
二、重大涉外案件的認定:
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涉外是指涉及境外,不僅包括國外,也包括香港、臺灣、澳門,涉只要案件的主體、客體、權利義務其中一項滿足涉外即可認定為涉外。
三、涉外勞動關系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是什么
由于涉外勞動法律關系都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法律相聯系,究竟應該用什么法律來調整涉外勞動關系,國際私法在關于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方法中,明確規定采用沖突法調整(即間接調整)和實體法調整(即直接調整)兩種方法。在解決涉外勞動法律關系發生紛爭時也同樣適用上訴兩種方法。①沖突法調整,亦稱間接調整,即在國內立法或國際條約中,制定法律適用原則,規定在什么情況下應該適用國內法,在什么情況下應該適用外國法以及哪國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個國家的實體法,具體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②實體法調整,又稱直接調整,即制定統一實體規范,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間接調整和直接調整都是為了解決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沖突。但它們的方法不同,所運用的法律規范也不同。在解決同一個涉外勞動關系時,只能使用其中一種,不能同時使用。在一般情況下,有統一實體規范時,就要適用統一實體規范,只是在沒有統一實體規范的情況下,才適用沖突規范。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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