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院規定一般是不給辦理的。辦法有兩個,耐心些慢慢來就可以:找熟人。直接用補辦的辦法,流程與資料如下:首先,孩子的父母應該向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報告,并要請其開具證明,說明某某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生了一個小孩(寫明性別),還沒有上戶口,請協助補辦出生證明。然后,找到當天給孩子接生的醫師,同樣請其證明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某分,接生了一個什么性別的孩子,并簽字。
第三,父母雙方持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到當地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證明小孩子并沒有按時上戶。最后,持以上證件,到接生所在醫院找其領導,說明情況后,請其按規定流暢給予出生證明的相關補辦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以及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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