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公民在國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都由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夫妻雙方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要求在國內辦理的,如果雙方對離婚、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以上有爭議,則需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4)中國公民夫妻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27條規定: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一、大使館能辦理離婚嗎
首先,一國駐外大使館負責處理本國與建交國的外交事務,主要是負責促進兩國的政治關系。其次,這個問題問的并不明確,提問者的意思可能是:“涉外婚姻或者在國外應該去哪里辦理離婚”在我國,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是到民政局協議離婚,二是到法院是訴訟離婚。即便一方為外國人或者港澳臺同胞,我國大使館也是不負責辦理離婚的。如果雙方對離婚達成合意,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沒有爭議的,可以在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雙方不能對離婚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配偶在國內居住的,則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則,可以向被告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配偶不在國內居住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夫妻雙方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原則上只能回國辦理離婚手續。只有婚姻關系在使領館締結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才可以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二、如何處理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離婚糾紛
1.中國公民在國外未定居,其配偶定居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都有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果外衣放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夫妻雙方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手續的,如果雙方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婚姻登記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以上問題有爭議,則需回國向原婚姻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原婚姻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由人民法院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必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國駐外使館認證,也可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直接認證。
4.中國公民夫妻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6條規定: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27條規定: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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