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傳喚不嚴重,只要配合調查就好。二次傳喚是正常的偵查、審理程序,現在刑事案件辦理規則對傳喚沒有次數的限制,但是每次傳喚的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兩次傳喚之間的間隔時間不能少于12小時,不能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限制被傳喚人的人身自由。。《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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