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國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2)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只需擬訂供地方案,經省政府審核后上報。
(3)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4)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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