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無效與合同撤銷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合同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經利害關系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
一般來說,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卻由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自始無效。即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
合同無效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沙蜂N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實的合同,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是有時間限制的,應當自合同成立時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一、輕微車禍私了協議書法律效力
一般來說,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雙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所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賠償協議如果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等情形,那么該賠償協議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沙蜂N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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