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的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若一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當事人就離婚已能達成合意,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解決方式:
(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委托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一般我駐外使、領館有相關格式文本)寫好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2、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案件。
3、法院擇日開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判決書),一般當日生效,一周后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
(二)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被告國外的住址(護照),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2、法院審查立案后,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故可能會產生兩種情況:
(1)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后,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2)將傳票送出三個月,被告方仍杳無消息,一般法院會再公告七個月,之后,缺席判決。應當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系作出裁決,而對于財產部分,法院一般不予處理。
二、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的處理
(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國外一方不能回國,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步驟同上。
(二)雙方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的處理。
1、國內一方將結婚證、公證書、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相關證據材料遞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法院經審查立案后,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步驟同上。在簽收法院的判決書時,代理人應當注意一點,仔細核對國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書中的拼寫是否有錯誤。
三、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離婚的處理
1、須將國外頒發的婚姻注冊證書,在所在國公證后,再到我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后在國內立案。如果雙方均在中國,或雖然國外方在所在國,但不予配合,解決此案的難點之一,在于公證、認證的進行。
2、對于來自香港、臺灣、澳門的結婚登記注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
3、將結婚注冊證書公證、認證后,再連同其他訴訟材料遞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雙方離婚合意,一般可在一個月內審結;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無音信,訴訟期間最長可長達一年半左右。
四、雙方為外國公民,結婚注冊地在國外,現一方在國內有住所的離婚處理方式隨著駐滬外籍人士的增多,雙方為外國人,在上海離婚的例子也屢見不鮮。對于此類案件的處理,上海各法院處理的數量開始慢慢增加。由于各區法院立案庭辦案人員的認識不同,立此類案件時,可能會遇有一些問題,甚至在不同的法院,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
一、上海涉外婚姻公證認證是怎么樣的
涉外婚姻公證認證,包括涉外結婚公證認證和涉外離婚公證認證,這里面涉及外國人在中國結婚、離婚的情形,也涉及到中國人到外國結婚、離婚的情形。具體說說來,如下:
1、外國人在中國的婚姻
(1)外國人在中國結婚的。
中國公民同外國公民在中國登記結婚,通常外國公民需要提供以下證件:①本人護照或身份國籍證明;②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或臨時來華入境、居留證件;③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④如果離過婚的,還須持有有效離婚證書正本;⑤喪偶的,還須持有死亡認證本。以上文件,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書(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以及配偶死亡證明等均需經過
(2)外國人在中國離婚的。
中國公民為原告向國內法院起訴要求同外國公民離婚,中國公民需要向法院提供如下文件:①起訴書;②結婚證;③原告身份證明。其中,因為結婚證是國外機構頒發,所以先要將該結婚證拿到頒發國進行公證,然后再經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我國外交部門認證,經過這一系列公證認證手續后才能被國內法院采信。
2、中國公民在外國的婚姻
中國人在外國的婚姻,需要的材料各國有不同的規定,要根據各國的具體要求準備材料,如在結婚問題上,日本的法律規定:在女性離婚或者前一次婚姻被撤銷不足六個月內,不得結婚,如果我國公民在離婚后又到日本結婚,那么她就需要提供離婚已經超過六個月的證明,該證明要向被日本婚姻登記機構認可就必須經過涉外婚姻公證認證了。再比如,離婚問題上,雙方在我國結婚,男方后來到美國生活并行美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么他需要向美國法院提交結婚證,該結婚證必須是男方回國或者委托國內的律師、朋友進行公證認證過的,美國法院才會認可。同樣,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國外注冊結婚,結婚證也不能直接被我國法院認可,也要經過所在國公證機關的公證、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國內外交部門的認證之后才能被采信。以上幾個方面只是簡單的列舉,實踐中的涉外婚姻案件遠比上面提到的復雜,到底哪些文件需要辦理涉外婚姻公證認證手續,總的原則是:只要是不是該國家頒發的法律文件或者是當事人在一國生成需要拿到另一國使用的文件,都需要經過涉外婚姻公證認證手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一方為出國人員,一方在國內,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須共同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出國人員出國前的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須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甲、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
(一)身份證和戶口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三)離婚協議書;
(四)結婚證。
乙、出國人員
(一)護照;
(二)離婚協議書;
(三)結婚證。
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向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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