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涉外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沖突主要表現在:1、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的沖突。2、從夫妻財產制度內容看,近代產生過統一財產制和聯合財產制等,但都有強烈的夫權色彩而逐漸不適用,目前主要有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的沖突。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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