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分配勞動爭議訴訟案件時有發生,為此,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舉證責任遵循一定的分配原則。我國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具體分配:誰主張,誰舉證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或原告應就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存續時間及相關的請求事項如工資金額等承擔舉證責任。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誰掌握,誰舉證實務中,用人單位處于雇傭地位,勞動者處于被雇傭地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規定的場所工作,顯然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關于勞動關系的文件往往掌握于用人單位手中,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這一規定也是針對在勞動爭議處理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拒絕提供對自己不利的相關證據,以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則因為不掌握涉及勞動爭議事項的相關證據,而處于不利的情形之中?!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對用人單位舉證責任的規定,明確了其拒絕提供相關證據的法律后果。在實務當中,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為單位的制度,加班證據,用人單位為員工所上社保證據。舉證責任倒置我國關于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為法定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對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即“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庇芍俨脵C構或法院進行舉證責任分配實踐中,仲裁機構或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糾紛時,仲裁員或法官為查清事實,對有些沒有規定的或無法確定舉證責任的,往往依據法律的規定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進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賦予了法官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職權,即“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碧幚韯趧訝幾h案件時,此規定對仲裁員或法官同樣適用。我國人口眾多,勞動爭議的妥善處理對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有相當的影響。勞動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應本著誠信原則、有利于社會經濟穩定與發展原則,以“誰主張,誰舉證”為主,以“誰掌握,誰舉證”“舉證責任倒置”以及為查清事實指定舉證責任分配為補充,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充分地維護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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