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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誤解的合同,在撤銷期限過后,如何處理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06: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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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誤解的合同,在撤銷期限過后,如何處理

重大誤解是《民法典》規定誤解方可以以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法定事由,我國的司法實踐認為只有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可能使誤解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若僅僅是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行為人因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另外,該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如果是對方當事人欺騙或者第三人欺騙但對方當事人知情的或應當知情的,雖然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是是屬于因欺詐或脅迫而獲得的撤銷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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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重大誤解是《民法典》規定誤解方可以以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法定事由,我國的司法實踐認為只有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可能使誤解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若僅僅是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行為人因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另外,該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如果是對方當事人欺騙或者第三人欺騙但對方當事人知情的或應當知情的,雖然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是是屬于因欺詐或脅迫而獲得的撤銷權的情況。

重大誤解是《民法典》規定誤解方可以以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法定事由,我國的司法實踐認為只有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可能使誤解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若僅僅是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行為人因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另外,該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如果是對方當事人欺騙或者第三人欺騙但對方當事人知情的或應當知情的,雖然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是是屬于因欺詐或脅迫而獲得的撤銷權的情況。

另外,在通常情況下,誤解必須是由表意人的過失造成的,即因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如表意人對于對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簽字蓋章,則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借口其實施的行為對自己不利,而隨時提出撤銷。誤解完全是由誤解一方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在這一點上,它與誤傳是不同的。在誤傳的情況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只是由于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在傳達過程中的失誤造成了錯誤。而誤解完全是由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對于購房人未注意審查自己購房資格原因導致簽訂根本無法履行的房屋買賣合同而言,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該誤解非對于合同的基本要素、重要要素的誤解,如對合同簽訂的主體、房屋價款、房屋坐落位置等的誤解,而且認為各地的限購政策是向社會公示的,社會公眾很容易了解政策的具體內容,從而對自己是否符合購房條件作出判斷,作為買房人,在買房前去審查自己的購房資格是理所當然應盡的基本義務,沒有審查導致事后發現無購房資格而無法履行合同的,屬于重大過失的情形,不適用重大誤解請求撤銷合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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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誤解的合同,在撤銷期限過后,如何處理

重大誤解是《民法典》規定誤解方可以以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法定事由,我國的司法實踐認為只有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可能使誤解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若僅僅是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行為人因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另外,該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如果是對方當事人欺騙或者第三人欺騙但對方當事人知情的或應當知情的,雖然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是是屬于因欺詐或脅迫而獲得的撤銷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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