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屬于國家限制經營的產品,個人從事黃金經營涉嫌非法經營罪。
黃金買賣需要許可證嗎
如果只是日用少量買賣黃金并不需要辦理什么手續,一般來說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倒賣黃金罪,但是如果是走私黃金就構成走私貴金屬罪,如果經營手續不全大量買賣黃金,就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如何認定
走私貴重金屬罪,是指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的行為。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二者首先要看行為人對于運輸、攜帶、郵寄出境的物品是否貴重金屬有無明確的認識,如果不知道是貴重金屬,即使有攜帶、運輸、郵寄貴重金屬出境的行為,也不可認為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其次,要看走私貴重金屬的數量,盡管走私貴重金屬原則上都構成犯罪,但這也不可絕對化,加果走私貴重金屬數量極小,而且綜合全案來看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可不認為是犯罪。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擁緝私行為的認定
走私貴重金屬并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海關人員的緝查,根據《刑法》第157條規定,應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和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并罰。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倒賣黃金罪,但是如果是走私黃金就構成走私貴金屬罪,如果經營手續不全,就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1、走私貴金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的行為。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的對貴重金屬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對象是黃金、白銀或者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貴重金屬。其他貴重金屬,在這里是指除黃金、白銀之外的諸如鉑、銥、鋨、釕、銠、鈦、鈀等為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
2、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
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那么接下來我們把這個問題延伸下:合法的黃金交易目前,我國合法的黃金市場的交易主要有兩種,即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黃金現貨主要是指金塊 (磚)、金錠、金條和金幣。
私人或采金企業對新開采出來的黃金交易,大都是實物交易,客戶購入的黃金可自行貯藏和轉移,也可委托金商代為保管?,F貨交易一般是在成交后即行交割或在二日內完成交割。黃金現貨交易的價格較為特殊,在黃金市場上分為定價交易和報價交易兩種。定價交易的特點是給客戶提供單一交易價,即無買賣差價。按照單一交易價,客戶均可自由買賣,金商只收取少量傭金。
報價交易則是有買賣價之分。定價交易只在規定的時間內有效,短則一分鐘,長則一個小時,視市場客戶的供求情況而定。世界上其他黃金市場的金價都是根據倫敦市場的定價水平,再根據本市場的供求狀況而定。黃金期貨交易是在成交后不立即交割,而由交易雙方先簽定合同,交付押金,在預定的日期再行交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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