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房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農村宅基地自批準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別的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一、申請宅基地資格與流程是什么
1、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持戶口簿復印件、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有批復無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應先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
2、異地無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須退耕,由申請人寫出保證;
3、分戶建房的,應提供家庭成員簽訂的分戶協議;
4、因建設需拆遷的須提供拆遷部門的證明;
5、在縣城規劃區內,應辦理城建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證》,鄉(鎮)、集鎮規劃范圍內應取得當地政府的同意;
6、在公路、溝渠、河道、橋梁兩側建設用地,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后到鄉鎮國土資源所領取宅基地申請表,經村民小組、村委會審查同意,由所轄區域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到實地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縣人民政府委托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二、怎么才可以申請宅基地
1.需建住宅的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2.村民委員會根據村鎮規劃,對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核,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
3.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農民朋友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時,一定要根據所在地的有關具體規定先行申請,待批準后方可動工建設。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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