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保證期間可以設定為除斥期間,在約定不明時可以按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計算債務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擔保中,盡管抵押權存續于主債權存在的始終,但法律也給予了明確的限制,即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二年內行使,時效有中止、中斷的除外。
3、司法實踐中,亦經常發生約定的保證期間為3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雖然約定期間明確,不像“二年以上”的約定不明確,但司法機關傾向于按主債務訴訟時效二年計算擔保責任期間,既可及時督促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利,亦可將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固定,并依法保障其追償權的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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