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產生的遲延利息可以追償嗎
主債務人怠于履行主債務,導致擔保人未及時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擔保債務,從而導致該部分遲延利息的產生。在沒有充分證據證實擔保人系因主觀故意未履行生效判決的情況下,擔保人可以就該部分遲延利息向主債務人追償。
一、保證具有附從性和補充性
保證的附從性是指,保證債務以主債的存在或將來可能存在為前提,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其范圍和強度不得超過主債務,不得與主債務分離而轉移。保證的補充性是指,在一般保證中,先由主債務人履行其債務,只有在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對債權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連帶責任保證中,雖不存在上述履行的前后限制,但也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主債務時,債權人才既可以請求主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對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關系來說,形式上屬于清償自己的債務,但對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的關系而言,實質上仍然屬于清償主債務人的債務。因此,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遲延利息并未超出主債權的范圍
《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保證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產生的遲延利息屬于合法利息,并未超出主債權的范圍。
三、主債務人未提供證據證實遲延利息的產生系由于擔保人過錯所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對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規定了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懲罰性措施。但是,司法實踐中,債務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原因存在多樣性,既可能是由于自身經濟能力的原因不能履行,也可能是存在主觀過錯怠于履行生效判決。本案中,擔保人如果由于自身經濟能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生效判決,卻又必須自己承擔該部分遲延利息,未免有失公允。因此,在主債務人宋某沒有證據證實擔保人王某系因主觀故意不履行生效判決,從而導致損失擴大的情況下,擔保人王某可以就該部分遲延利息向主債務人宋某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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