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脅迫訂立的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因脅迫訂立的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
所謂脅迫的故意,首先是指脅迫者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將造成受脅迫者心理上的恐怖而故意進行威脅;其次,脅迫者希望通過脅迫行為使受脅迫者作出某種意思表示。
2.脅迫者實施了脅迫行為。
脅迫行為包括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或直接施加損害威脅他人。
3.受脅迫者因脅迫而訂立了合同。
由于受脅迫人是在受到恐嚇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因此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
4.脅迫行為是非法的。
脅迫行為給對方施加了一種強制和威脅,這種威脅必須是非法的、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脅迫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脅迫簽訂的合同在被撤銷之前是有效的,在被撤銷之后自始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三、對于脅迫和欺詐訂立的合同該如何處理
對于脅迫和欺詐訂立的合同的處理方式是:
1.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2.被欺詐的,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撤銷;
3.被脅迫的,應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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