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能力撫養小孩送孤兒院是不被允許的。但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將小孩送養,除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外,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
根據法律規定,送養者、領養者的行為并不符合法律有關收養的規定,其收養行為不合法。有償的收養行為更不可取,一旦送養的兒童系通過不合法渠道送來,則送養人與收養人均有可能涉嫌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一方也可以單獨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撫養關系: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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