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在醫院治療完成,而受害人還賴在醫院不肯出院的話,當事人可以請醫院開具出院證明,證明對方已經可以出院了。這樣的話,正常的車禍傷害醫療費就到處為止,受害人之后賴在醫院所產生的費用由受害人自己承擔。醫療費讓他們自己解決。協商不成,拒付醫藥費,讓對方到法院起訴,根據法院的判決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范圍
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人(肇事者、保險公司)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受害人死亡的,還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1、醫療費
(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住院費、其他)
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按照起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近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對于收入超過法定納稅數額的,需要出具納稅證明等相關材料)
3、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護理費一般原則是一人,除非存在醫囑。)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的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并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或者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傷者和殘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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