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收攤位費合法,私自收費不合法。除收取攤位費外,對于不符合規定經營的主體,城管有權進行處罰。對無照商販,可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沒收商品,或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