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國家賠償的申訴沒有期間的限制,賠償請求權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委會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隨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訴。但申請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
國家賠償費用: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即賠償請求人在加害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兩年之內,有權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使在這兩年之內的最后一天,提出賠償請求,也是在賠償時效之內。
二、國家賠償程序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綜上所述,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應該在受到不公平待遇兩年內提出。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由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給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應該承擔賠償義務。提請國家賠償,當事人要準備好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通常情況下,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后會在一個月內答復。
三、刑事國家賠償的時效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國家賠償的時效的規定是: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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