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能,但是要遵守法律,不影響民警的正常執法。如果民警要求停止拍攝的,應當停止拍攝。首先,公民用手機拍攝執法機關的行為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任何執法機關在執法的時候除涉及國家秘密之外,任何公民和組織均有權進行以各種方式監督,而且,如果發現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有權提出質疑。曝光,以讓社會大眾知曉,如果違法行為是針對自己或影響到自己利益的,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其次,警察強行刪除拍攝的內容是違法的。因為拍攝也是合法監督或鼓勵方式之一,因此,警察應當予以尊重和歡迎。如果警察的執法是正當的和合法的,對于公民的拍攝,不應當有任何疑惑或顧慮,警察根本沒有權利對拍攝的手機或相機進行檢查甚至刪除。這種檢查和刪除行為從法律上講也是一種行政行為,但是是一種違法行政行為,針對這種違法行政行為,公民有權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要求確認這種行為違法,并公開賠禮道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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