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認定馳名商標的程序有兩種,一種是行政程序,認定機關有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另一種是司法程序,認定機關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行政程序中馳名商標的認定途徑
1、在商標管理案件中認定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規定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州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保護其馳名商標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后,對案件進行審查,認為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
2、在商標異議程序中認定
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3、在商標爭議程序中認定
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以上三種認定馳名商標的途徑中,第一種途徑的認定時間較快,按規定是半年內,實踐中一般不會超過一年,缺點是在不相同不類似商品或服務商發生的與自己已注冊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案件不是經常發生。但操作中有一定的空間和靈活性;
第二、三種途徑嚴格按照商標異議、商標爭議的程序,故一般時間較長,即便有加快的訴求也不會少于一年。同時符合法律條件的異議、爭議案件更具隨機性。因此,從目前全國的情況看,絕大多數都是采取第一種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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