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檢察院辦案刑事申訴案件的流程:
(一)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原承辦人員不得參與。復查案件時,應聽取申訴人的申訴理由,與原辦案人進行座談,必要時對有關證據進行補充調查。
(二)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本部門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立案復查后,均可進行公開審查,其中主要的形式是舉行聽證會,公開聽證。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申訴人不愿舉行聽證會以及有其他原因不適合舉行聽證會的案件除外。
2、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包括:案件承辦人,書記員,申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聽證員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員。人民檢察院在聽證會前,臨時聘請三人以上單數的且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其他社會人士擔任聽證員。
3、聽證會由復查案件承辦人中的主訴檢察官或其中一人擔任主持人。申訴人應當陳述申訴理由,案件承辦人針對申訴人的申訴理由闡述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并展示相關證據。聽證員可以向申訴人、案件承辦人提問,并根據聽證的事實對案件進行評議,按多數人意見形成聽證意見當場宣布。聽證筆錄經參加聽證會的人員閱讀后分別簽名或蓋章。
4、復查案件承辦人應當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以聽證員的聽證意見為重要依據,提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復查決定后,應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或《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并在十日內送達申訴人、原案被處理人和有關部門?!缎淌律暝V復查決定書》應公開宣布,并制作宣布筆錄。
(四)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案件,應在立案后三個月內辦結。案情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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