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為勞動者轉移檔案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轉出檔案、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向勞動者開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應當履行而且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沒有完成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也不能因此拒不辦理檔案移交等手續。
其次,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辦理檔案轉移等手續,限制了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和擇業自由權。因此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是違反勞動法律規定的。
所以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請求其責令該公司在限期內(如5日內)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和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并可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的行政處罰。
勞動者在離職后,因社會保險或檔案關系等移轉手續辦理與原單位產生爭議的,可以作為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如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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