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轉出檔案、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向勞動者開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應當履行而且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沒有完成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也不能因此拒不辦理檔案移交等手續。
其次,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辦理檔案轉移等手續,限制了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和擇業自由權。因此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是違反勞動法律規定的。
所以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請求其責令該公司在限期內(如5日內)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和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并可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的行政處罰。
勞動者在離職后,因社會保險或檔案關系等移轉手續辦理與原單位產生爭議的,可以作為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如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
一、如何理解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義務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檔案,不明確告知勞動者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比較普遍,因此《勞動合同法》作了專門規定。首先是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其次為有關手續辦理規定了時間限制,必須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秳趧雍贤ā返?4條第3款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訂立原則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原則:
1、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2、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3、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并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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