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需要出示執法證
警察執法必須向被檢查對象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依法出示《人民警察證》,交警執法時未主動出示執法證件的,被檢查對象有權拒絕。
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開警車、著制式警服、佩戴警號、裝備齊全的民警執勤時,無需出示警官證。執法資格證是警察內部管理的一種證件,不對外公開。注意,這里的證件指的就是警察證,對于常見的警察,是沒有所謂的執法證的。
執法的特征有:
1、主動性,一般都積極主動的去履行職責
2、單方面性,行政機關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處分行為對于該法
3、關系具有決定的意義內容廣泛性,以國家名義對社會實行全方位的組織和管理,
4、主體法定性。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也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議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肇錄中注明。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負。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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