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可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這種情形是指公司股東會會議根本沒有召開,公司股東的集體意志并沒有通過股東會體現出來。由此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實質上僅代表了違反規定的個別股東的意志,自然不能對其他股東產生約束力。
由于并未真正形成真實的股東會決議,也就無須討論_假決議的效力問題,直接認定為決議不成立。
二、股東會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
股東表達意見的主要方式,就是在公司的股東會上針對議案行使表決權,如果股東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那么此決議事項則未代表股東的意思表示,因此決議不成立。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法律、章程的規定
出席股東會議的人數和表決權比例達到法定最低標準,才能符合會議本身成立的要件,否則下階段的表決程序就沒有合法正當的基礎,股東會決議也就無法成立。
此情形主要有:未通知股東,使得股東不知會議召開而未出席;進行了通知,但股東不愿出席:該股東根本不具有股東身份;股東無實際表決權,僅有表見的代理權;超越被授予的代理權限進行表決等。
四、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
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未達通過比例,是指表示投票表決時,贊成的股東表決權數達不到法定或章程規定的比例要求,那么該決議就不能代表公司意志,亦不符合“資本多數決”的原則,故決議不能成立。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個兜底性的條款,實踐中存在不屬于上述四種情形但也能導致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情形。
如果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關系人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無效或撤銷之訴。
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主要有六大方面的權力,分別是投資經營決定權、人事任免權、審批權、增減注冊資本等的決議權、修改公司章程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務,控制和管理公司。股東會決議是由股東會對公司一些重要事項進行表決而形成的議案,是公司股東集體意志的體現。作為公司股東來說,股東會決議體現了其對公司所擁有的權力。由于股東會決議事關股東、公司、債權人的重要權益,經常圍繞其效力產生各種糾紛,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就是其中之一。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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