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訴訟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的年齡、工作單位及職務、具體住址等;對方對待離婚案件的態度和對方生活中有什么劣習,如吸毒、賭博等情況。
(2)感情破裂證據,雙方認識的時間和方式;結婚的時間和地點、婚后兩人感情狀況,如對方是否有婚外情等情形;起訴離婚的原因以及雙方就離婚事項有無溝通協調。
(3)財產清單。包括房屋、車輛、公司產權、股份股票以及存款、債權和其他財產等等,并列出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4)子女問題。未成年子女姓名、年齡以及子女愿意跟誰的意向等相關材料。
一、起訴離婚后需要多長時間才開庭?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有長有短,但通常程序是:
從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起訴狀上寫明原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于該法院管轄,法院就會立案。
立案之日起5日內,法院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必須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答辯的不影響審理。
開庭前,會提前3日通知。
這期間,如果對方申請延期審理,或法院認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等,都會影響最終開庭的時間。
相關知識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訂婚期間有無波折,是初婚還是再婚。
3、如女方已懷孕,應說明懷孕日期,并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4、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5、提供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6、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
7、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8、提供雙方經濟收入支出情況的證明材料,有無其他負擔、有無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的名稱、開戶日期、帳號、存款金額等。
二、立案時應提供的起訴材料
1、起訴狀
提出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離婚起訴狀包括以下內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
(2)案由:離婚糾紛。
(3)訴訟請求:書寫原告要求達到的目的,包括:請求判決離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的給付方式及數額,對方撫養時探望權的請求,財產的分割,原告生活困難時請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式或數額,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請求損害賠償的數額等;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
(4)事實和理由:主要內容包括:雙方何時相識、何時結婚,何時生育子女、子女姓名、年齡,結婚初期感情如何,為何原因要求離婚,是否是第一次起訴離婚,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配,共同債務如何承擔,對于原告的具體訴訟主張應有相應的理由論述。
(5)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6)寫明起訴狀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原告在具狀人處簽名捺印,并注明起訴時間。
2、當事人身份證明及委托手續
(1)提供原告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應同時提交律所函,律師證原件、復印件。
(3)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原告不能到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委托手續的材料,該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為外文本的,應附中文譯本。
3、相關證據材料
(1)結婚證明。有結婚證的,應提交原件及兩份復印件;結婚證丟失或無法提交的,應提交結婚登記的民政機關出具的證明或結婚登記地的檔案機關出具的婚姻檔案證明。
(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離婚判決與否的重要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一般這類證據有相關單位的出具的原、被告分居滿兩年的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存在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情況的證據、公安機關的出境記錄等。
(3)涉及子女撫養問題的,應提交子女的情況證明,如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戶口簿、獨生子女證等。
(4)涉及共同財產分割的,應提交財產清單。
(5)涉及共同住房分配的,應提交產權證明文件。
(6)涉及共同債務的,提供債權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并注明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7)軍人為原告起訴的,應提交部隊團級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的證明。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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