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不起訴后申訴后還能申訴嗎
1、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被不起訴人不服決定的,可以提出申訴,由下列部門進行復查:
(1)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進行復查;
(2)被不起訴人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以后提出申訴的,由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進行審查。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五條
二、酌定不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酌定不起訴是指符合所規定的某種情形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斟酌具體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來確定,或者是提起,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是放棄、終結訴訟。酌定不起訴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員;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人員;
(8)嫌疑人或在自首后有表現的,等等。
三、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被不起訴人不服的能申訴嗎
可以,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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