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執法不可以隨意上路查車必須得到直接領導的批準才能上路查車,對違規車輛進行檢查。交通執法部門是我國對于交通秩序管理的一個部門,它掌管交通運輸方面的秩序,工作人員得到領導同志上路維持交通秩序,對一些違法犯罪的車輛進行檢查,避免了很多犯罪的產生。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有強制權利,但是一般違章在高速公路是不得攔截的,可以引導違章車輛到臨近下高速口或服務區停車處罰。不能在高速公路上攔車處罰。交通執法隨意上路查車,屬于典型的公路“三亂”行為1、只有交警可以隨時上路執法。2、交通稽查只能是設點檢查,且具體的點,必須經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3、與交警聯合執法時,交通部門可以有“借口”上路執法,本質上還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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