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議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除聘任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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