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一、1、當其他的各級法院發現本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存在錯誤時,并且認為需要再次審理,應當將此提交給審判委員會討論來做定奪。民事訴訟法中允許法院對本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出現錯誤時進行糾正,所以各級法院可以中止原來的判決的執行,然后重新組成新的合議庭進行再審。2、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有權利提審或者指定下級的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如果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當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后要將新的審判結果上報給最高人民法院。3、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可以提審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并且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可以進行監督,使其能夠對錯誤進行糾正。二、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判決錯誤的:1、如果是一審判決尚未生效的,則可以在上訴期內(民事案件的上訴期為15天、刑事案件為10天)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則上級法院來重新審理和判決。2、如果是生效的一審判決或二審判決的,則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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