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個地方都不太一樣,有的地方收費,一般一天也就幾塊錢,有的地方是不收費用,但得時刻提防著城管來抓。
擺地攤需要主要事項:
1、放下面子是第一重要因素,沒什么可怕的,要有一步一個腳印的精神,就算將來要做大的生意,我們想你有地攤的經歷那將是你堅強的心理因素的根源。如果誰看不起擺地攤的,將來他肯定也無法在商業上有所作為。
2、選擇好的切入點,找一個好的有市場的產品,不要做得太雜,不要像賣百貨的一樣,你只要賣好一樣就可以了。記住你是擺地攤!不是批發商。初學者,可以選擇市場有少部分人賣,但是你覺得有市場潛力的東西,但又不要跟風,市場上已經有了很多的產品不要賣,因為已經飽和了,你不可能獲得太多的回頭客。我們個人是兼職擺地攤的,所以我們不會選擇容易積壓腐爛變質的貨物(食品水果);晚上要睡覺,白天要工作,所以我們不會選擇夜宵食品(夜宵食品必須深夜才能有銷路);
3、選擇好的時間段:節假日是個好機會,為了錢你必須舍得放棄這些。人氣是地攤的生命線,你的貨出手越快越能賺錢,而不是價格越高越賺錢。為什么這樣說,這一點后面再說。晚飯后到深夜是銷售的好時機,16:30——17:30左右是下班時間人氣很旺,可以銷售欣賞類的物品,因為人們工作累了,出來看見了好看的好玩的就自然會停腳看看產生購買的欲望。當然食品也可以產生銷售的機會,主食夜宵食品差一點,因為這接近的是晚飯時間,17:30——20:30左右晚飯時間過后人們散步逛街活動開始,各類生活用品,玩樂休閑用品銷售的時機就來到了。21:00左右開始主要消費的是食品類,其他物品銷售力會降低,因為人們都為了趕快回家無心欣賞和探討小攤上的商品價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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