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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人員擔任公司高管人員的區別有哪些?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13: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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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人員擔任公司高管人員的區別有哪些?

擔任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員的禁止條件。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一、公司法中正式員工身份的限制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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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擔任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員的禁止條件。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一、公司法中正式員工身份的限制條件是什么。

擔任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員的禁止條件: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一、公司法中正式員工身份的限制條件是什么?

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未逾三年;其他情形。

二、緩刑期間可以注冊公司嗎

能。股東是指向公司出資、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的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紀律對股東的資格的限制主要有

1、國家公務員不得設立公司;

2、黨政機關的干部和職工不得設立公司;

3、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配偶、子女不得設立公司;

4、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干部不得設立公司;

5、國有企業領導不得設立公司;

6、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設立公司。

其他人員緩刑期間是可以注冊公司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以下幾種情況是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二、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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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人員擔任公司高管人員的區別有哪些?

擔任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員的禁止條件。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一、公司法中正式員工身份的限制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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