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允許拍攝,這是公民在實行憲法賦予的監督權,不過,圍觀拍照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在不妨礙警察執法的前提下,也就是說公民可以記錄警察執法過程,但是不能以記錄為由,影響執法。面對群眾的圍觀拍攝,公安部要求,在拍攝不影響執法的情況下,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習慣于在鏡頭下執法,注意規范執法行為,不說過頭話、不做過激事。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奪取拍攝器材或強行要求刪除,但可口頭勸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
第四十四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有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布。
第四十五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前款規定的回避,由有關的公安機關決定。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回避,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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