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如果是非婚生子女,上戶口時除了要有出生證明以外,有的地區還要進行身份公證。
如果是婚后無證生育的,在需要生育證的地區,父母要先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計生辦,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計劃外生育罰款)、落實計劃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憑計生部門開出的證明,到公安機關上戶口。
如果是未婚生育子女的,屬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如果要給該子女辦理入戶手續。
1、必須查清對方以前有無小孩,這在繳納撫養費時費用是不一樣。按規定這個錢是男女分別都要交的。(這個也能變通處理的)
2、再到當地村委會或者居委會開具相關證明
去婚姻登記機關開你屬未婚的證明,去街道(居委會)開你未婚生育的證明。
3、攜帶上述證明和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你本人的戶口本,到當地派出所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丟失了,那就需去孩子出生醫院,復印你當時住院出院的證明,去復印時就說,是給孩子上戶口的。人家就知道給你復印哪些的材料了。拿著所有證明,再去派出所落戶就行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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