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攤被城管扣車的行為不需要處理,城管有權利扣車,如果當事人覺得城管扣車有程序或實體上的不對,可提起行政復議。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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