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并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準逮捕。
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而未說明理由的,公安機關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
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并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可以要求復議。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如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通知予以糾正。
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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