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情形
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情形大致如下:
1.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個人與單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4.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5.已被吊銷執業證的醫務人員;
6.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設置醫療機構的條件
設置醫療機構的條件根據醫療機構的具體類型有所不同,這里以中西醫結合診所為例:
1.設置人、主要負責人必須為同一人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要有1名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1名執業護士。
2.設有診室、處置室、治療室。
3.建筑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須獨立,并配備紫外線燈。
4.要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設備。
5.制定并張掛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并成冊可用。
三、設置醫療機構的流程
設置醫療機構的流程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開設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需分別經過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及主體資格登記流程。
2.其他醫療機構,實行設置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即無需單獨進行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程序,該程序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審批程序合并進行,后續再進行主體資格登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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