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期和起訴期分別是多久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
(3)對符合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二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2、審查起訴期限審查起訴時間,
(1)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一、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
1、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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