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宣告破產可以經過清算,把資不抵債的企業或者個人的資產進行清算,公平地分配給他的債主,對于個人而言只保留必要的生活資料,從而徹底勾銷他所拖欠的一切債務。進行破產重整不可避免也會給企業本身帶來負面的影響。企業申請破產重整,表明企業的經營狀況不佳,可能會動搖企業的供應商、業務往來的客戶,甚至于員工對企業的信心。此外,企業在消費者中的形象可能會動搖,破產重整后的企業,如何重新贏得消費者的信任是一個現實存在的問題。
中小企業大多存在企業法人與實際控制人混同的情況,即個人賬戶公用,公司財產私人使用,導致了企業與個人難以完全區分開,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可能導致企業實際控制人資產被管理人追加進入破產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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