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新刑事訴訟法的羈押期限一般是七天,最長不會超過三十七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的情況有:
1、在調查案件期間,發現嫌疑人還有其他的重大犯罪行為,有可能比調查的罪行還要嚴重,一旦發現有這種情況,羈押的時間就從當日重新計算了;
2、在錄口供的時候,嫌疑人不配合記錄人員,將自己的身份信息謊報,故意擾亂調查的真相,影響調查的進度。只有嫌疑人提供完所有正確信息的時候,羈押才開始計算;
3、嫌疑人的犯罪動機、手法,行為不正常的,可以到醫院鑒定是否有精神疾病,檢查的這段時間,不算入羈押的期限里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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