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起訴階段是否需要羈押是根據檢察院的審查結果決定的。
一、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什么樣的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主要是分三個階段:刑事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理階段。1、在偵查階段,由刑事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依法定程序展開刑事偵查,其工作的內容有:對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調取、收集與犯罪有關的證據,偵查終結后向檢察院移送起訴。2、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則由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并根據具體案情作出向法院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3、在法院審理階段,則是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進行開庭審理,并根據具體庭審情況作出判決:如果罪名成立的,則作出有罪判決,并判處相應的刑罰;如果罪名不成立,則作出無罪判決。
二、一般專案組案件多久結案
看具體情況,沒有時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提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審查逮捕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此階段最快可為3-10日。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審判階段,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二個月,最長是六個月。
三、刑事案件移交法院多久開庭
刑事案件從決定拘留到法院開庭,要經過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兩個階段,其中立案偵查階段刑事拘留不超過三十七天,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復雜可延長;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一個月,復雜可延長。
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理論上,偵查階段從逮捕開始起算可以最長7個月才會到檢察院,但一般情形下不會到這么長的情形,一般2-3個月的期限比較常見。
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三延兩退”。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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