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為十五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為十日。
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為十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為五日。
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十條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申訴條件及要求
1、申訴主體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申訴可以委托律師代為進行。
2、申訴期限
申訴期限截至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超出兩年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原審被告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3、申訴理由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3)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5)認定罪名錯誤的;
(6)量刑明顯不當的;
(7)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
(8)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9)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4、申訴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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