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要先謄寫起訴書,收集證據,接著把起訴書提交到人民法院。只要案情清楚,被告信息完整,人民法院都會受理案件。案件被受理后,人民法院會通知被告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舉證。舉證完畢后,人民法院就會排期開庭,發放開庭通知書。最后人民法院會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一、案件審理的周期是怎么樣的?
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周期是,立案到開庭,一般是在三十到四十天內完成,具體的是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定。
(一)簡單程序;簡單程序一般適用與簡單的民事訴訟案件,原告可以以最簡單的方式提起訴訟,比如口頭起訴。法庭的法官根據情況可以當日就進行開庭審理,由于案件本身比較簡單一般的簡單民事訴訟都能很快的開庭解決。若是當日沒有辦法立即開庭解決,也是可以擇日開庭。
(二)普通程序;根據不同事件,分案之后,法官會根據起訴狀的具體內容,經過初步的審查,確定認為事件符合條件的,就會在七天之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而人民法院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則需要通知原告該案件不受處理,這也是要在七天之內完成。
(三)起訴狀,答辯狀;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后的五天之內,就要把原告發送起訴狀的副本給被告,而被告在收到起訴狀的十五天之內也要將自己的答辯狀呈送到法院。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的答辯狀的五天之內,就要把被告的答辯狀的副本給到原告,如果是被告并沒有呈送答辯狀,也是不影響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所以起訴狀是關鍵,立案起訴后,法院一般都會在三十天之內開庭審理。
(四)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在確定受理案件的時候也是會需要通知,所以人民法院會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雙方的當事人告知有關于訴訟的權利和義務,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也是可以通過口頭告知。
(五)當準備好一切,即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法院確定開庭的事件等,則需要在三天之內通知雙方的當事人。
(六)審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會在開庭前的三天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事件,就需要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等。
(七)如果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確實存在不得不特殊處理和考慮的情況時,只要經過開庭法院的院長的審批,就可以延長六個月的時間;如果延長六個月之后還是不行,則需要向上級人民法院進行申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