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是自首的條件。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發覺或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如實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犯有多罪的嫌疑人如實供述部分罪行也可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嫌疑人需供述同案犯的罪行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如實供述后又翻供不算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再次如實供述可認定為自首。被告人與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未被掌握的罪行可視為自首。
法律分析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三)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結語
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犯罪嫌疑人積極向司法機關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重要表現。無論是在未被發覺或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還是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自動投案都應得到應有的認定。同時,對于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也應予以認定。然而,翻供行為不符合自首的認定標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未被掌握的罪行,也應視為自首,盡管與已掌握或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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