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 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 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7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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